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折合 的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从实践来看, 通常基于各种原因存在如下 几种折股的方法,
见下表 4 - 1: 表 4 - 1:
净资产折股方式需要注意的是, 在上述方式中, 如果账面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额时, 并且 未全额折股的, 超过股本部分的净资产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一般而言, 基于变更的 “整体性” (即经审计净资产的不可分割性) 及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属性,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 权益中应仅包括 “股本” 和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科目, 当然如果是变更前原股东决议拟分配利润, 则也可能留有未分配利润余额。
因留存收益具有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 属性, 所以, 就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应不存 在留存收益科目, 这也是为何目前 IPO 过程中因整体变更而导致自然人股东须 缴纳所得税的原因, 即将留存收益调整至 “股本”, 视为留存收益转股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