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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折股的问题

2022-08-12 14:56:45 544次阅读

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折合 的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从实践来看 通常基于各种原因存在如下 几种折股的方法


见下表 4 - 1: 4 - 1

 


净资产折股方式需要注意的是 在上述方式中 如果账面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额时 并且 未全额折股的 超过股本部分的净资产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一般而言 基于变更的 “整体性” (即经审计净资产的不可分割性) 及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属性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 权益中应仅包括 “股本”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科目 当然如果是变更前原股东决议拟分配利润 则也可能留有未分配利润余额

 

因留存收益具有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 属性 所以 就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应不存 在留存收益科目 这也是为何目前 IPO 过程中因整体变更而导致自然人股东须 缴纳所得税的原因 即将留存收益调整至 “股本”, 视为留存收益转股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