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公司并购重组税制中有关 “债务承担” 规则集中在 IRC 第 357 条。 第 357 条规定了 “债务承担” 不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的一般规则,① 同时还规定 了两个例外的情形: “避税目的” 例外②和 “债务超计税基础” 例外。③ 笔者对 此介绍如下: 1. 债务承担规则的涵义 IRC 第 357 (a) 条款确立的债务承担规则如下: “除非第 (b) 和 (c) 款另有规定, 如果——— (1) 纳税人接收第 351 条④或第 361 条⑤下被许可接收的、 如果该财产是唯 一对价且系不确认收益的财产, 并且 (2) 作为对价的一部分, 交易另一方承担纳税人的一个债务, 那么该债务承担不得被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 且不得阻碍交易符合第 351 条或第 361 条之规定。” 上述规则实质包含了如下两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 在公司组建过程中, 股东向受让公司移交的财产往往会负担有债务, 比如抵押或按揭等, 或者在组建时合资协议明确约定公司将承担股东的某些债 务, 比如应付账款等。 那么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将对税收待遇产生什么样的影 响呢?
上述规则表明, 如果一个纳税人在第 351 条下投资设立公司或对公司资 本投入时, 仅仅收到不确认收益的股票的, 且同时被投资公司还承担了该纳税 人的一个债务的, 该债务并不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 美国联邦公司并购重组税制中有关 “债务承担” 规则集中在 IRC 第 357 条。 第 357 条规定了 “债务承担” 不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的一般规则,① 同时还规定 了两个例外的情形: “避税目的” 例外②和 “债务超计税基础” 例外。③ 笔者对 此介绍如下: 1. 债务承担规则的涵义 IRC 第 357 (a) 条款确立的债务承担规则如下: “除非第 (b) 和 (c) 款另有规定, 如果——— (1) 纳税人接收第 351 条④或第 361 条⑤下被许可接收的、 如果该财产是唯 一对价且系不确认收益的财产, 并且 (2) 作为对价的一部分, 交易另一方承担纳税人的一个债务, 那么该债务承担不得被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 且不得阻碍交易符合第 351 条或第 361 条之规定。”
上述规则实质包含了如下两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 在公司组建过程中, 股东向受让公司移交的财产往往会负担有债务, 比如抵押或按揭等, 或者在组建时合资协议明确约定公司将承担股东的某些债 务, 比如应付账款等。 那么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将对税收待遇产生什么样的影 响呢? 上述规则表明, 如果一个纳税人在第 351 条下投资设立公司或对公司资 本投入时, 仅仅收到不确认收益的股票的, 且同时被投资公司还承担了该纳税 人的一个债务的, 该债务并不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