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驴网致力于税务信息分享与税务筹划事业,欢迎交流!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美国税制 “债务承担” 规则的规定

2022-09-16 15:14:28 547次阅读

美国联邦公司并购重组税制中有关 “债务承担” 规则集中在 IRC 357 条 357 条规定了 “债务承担” 不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的一般规则,① 同时还规定 了两个例外的情形 避税目的” 例外② “债务超计税基础” 例外。③ 笔者对 此介绍如下 1. 债务承担规则的涵义 IRC 357 (a) 条款确立的债务承担规则如下 除非第 (b) (c) 款另有规定 如果——— (1) 纳税人接收第 351 条④或第 361 条⑤下被许可接收的 如果该财产是唯 一对价且系不确认收益的财产 并且 (2) 作为对价的一部分 交易另一方承担纳税人的一个债务 那么该债务承担不得被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 且不得阻碍交易符合第 351 条或第 361 条之规定上述规则实质包含了如下两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 在公司组建过程中 股东向受让公司移交的财产往往会负担有债务 比如抵押或按揭等 或者在组建时合资协议明确约定公司将承担股东的某些债 比如应付账款等 那么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将对税收待遇产生什么样的影 响呢

 上述规则表明 如果一个纳税人在第 351 条下投资设立公司或对公司资 本投入时 仅仅收到不确认收益的股票的 且同时被投资公司还承担了该纳税 人的一个债务的 该债务并不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 美国联邦公司并购重组税制中有关 “债务承担” 规则集中在 IRC 357 条 357 条规定了 “债务承担” 不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的一般规则,① 同时还规定 了两个例外的情形 避税目的” 例外② “债务超计税基础” 例外。③ 笔者对 此介绍如下 1. 债务承担规则的涵义 IRC 357 (a) 条款确立的债务承担规则如下 除非第 (b) (c) 款另有规定 如果——— (1) 纳税人接收第 351 条④或第 361 条⑤下被许可接收的 如果该财产是唯 一对价且系不确认收益的财产 并且 (2) 作为对价的一部分 交易另一方承担纳税人的一个债务 那么该债务承担不得被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 且不得阻碍交易符合第 351 条或第 361 条之规定

 上述规则实质包含了如下两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 在公司组建过程中 股东向受让公司移交的财产往往会负担有债务 比如抵押或按揭等 或者在组建时合资协议明确约定公司将承担股东的某些债 比如应付账款等 那么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将对税收待遇产生什么样的影 响呢 上述规则表明 如果一个纳税人在第 351 条下投资设立公司或对公司资 本投入时 仅仅收到不确认收益的股票的 且同时被投资公司还承担了该纳税 人的一个债务的 该债务并不视为现金或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