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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吸收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2022-09-26 15:21:38 444次阅读

在同一控制下 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通常就是我们所 称的横向吸收合并 此时 合并子公司向被合并子公司支付合并对价 被合并 子公司在解散注销中将该等合并对价分配给其股东 合并完成后 被合并子公 司的母公司增持合并子公司的股权

 


 【 15 - 5 同一控制下 母公司 100% 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假定 P 公司全资拥有子公司 A 公司和 B 公司超过 1 年 P 的主要业务为 X 业务和 Y 业务 分别由 A 公司含子公司 C 公司 B 公司经营 现在 P 司基于总体战略安排和相关税务考虑需要对 X 业务进行重组 即将 A 公司 同其持有的 C 公司 80% 股权 吸收合并入 B 公司中 B 公司增发股份对价支付 P 公司 假定 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要求都满足 问题 该交易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解析 该交易有关股权和交易架构图如下

1. 在上图 (a 步骤资产交换交易中 合并企业 B 公司获得被合并企业 A 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C 公司 80% 股权), 增发等值的 B 股份作为对价支 付给 A 在上图 (b 步骤 A 公司解散注销中 P 返还其持有的全部 A 股份 取了合并对价 B 股份 该交易股权支付比例为 100%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 P 公司在 B 公司股权上的计税基础调增 等于 P 公司持有的 A 公司股权 上的原计税基础 因此 通过对价分析 同一控制下的兄弟公司之间的横向吸收合并 如果不属于股东对企业的 “无偿资产划入”① 或者无偿资产 (股权) 划转”② 情形的 则不属于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由于无偿资 产划入” 仅仅适用于股东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资产划入 “无偿划转” 仅仅 适用 100% 控股集团公司内部的资产 (股权) 划转 这两种情形的确是不需 要支付对价”, 但我们注意到 59 号文出台远远早于 2014 年第 29 号公告 财税 [2014] 109 号文和 2015 年第 40 号公告 并且重组与资产划入 划转的特殊性 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显然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 业合并是指前述 “无偿资产划入”、 “无偿资产 (股权) 划转” 亦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