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之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的行为。 因此, 股权收购重组中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2] 191 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 财税 [2002] 191 号使用的是 “股权” 的表述, 我们知道, 按照公司法的一般理解,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使用 “股权” 的表述,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们使用 “股 份” 的表述, 对于上市公司我们使用 “股份” 或 “股票” 的表述。
尽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 票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并不明确, 各地执法也并不统一。 2013 年 2 月 23 日, 沪市上市公司广西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600249) 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该案件属于股改支付对价后的 “限售 股” 解禁后转让征营业税的稽查案件。 该案件引发了市场的广泛热议, 有认为 限售股转让征营业税的, 也有认为不征营业税的; 有认为计税依据减除的买入 价是当时原始股价, 也有认为是上市首日开盘价, 还有认为是上市首日收盘价。
但是, 我们应该注意到, 2013 年 1 月,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向柳州市地方 税务局下达的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税收执法督察报告意见的通知》 (督审便函 [2012] 113 号) 毕竟属于个案便 函, 仅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通过不同形式明确了限售股转让营业税问题, 例如 深圳, 厦门等地要求征收, 也有部分地区不征收。 笔者的意见是倾向于征收, 但应明确其 “买入价” 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