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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 股权 (票) 转让的营业税问题

2022-10-09 10:57:41 990次阅读

在营改增之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的行为 因此 股权收购重组中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2] 191 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 财税 [2002] 191 号使用的是 “股权” 的表述 我们知道 按照公司法的一般理解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使用 “股权” 的表述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们使用 ” 的表述 对于上市公司我们使用 “股份” “股票” 的表述

尽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 票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并不明确 各地执法也并不统一 2013 2 23 日市上市公司广西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600249) 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该案件属于股改支付对价后的限售 ” 解禁后转让征营业税的稽查案件 该案件引发了市场的广泛热议 有认为 限售股转让征营业税的 也有认为不征营业税的 有认为计税依据减除的买入 价是当时原始股价 也有认为是上市首日开盘价 还有认为是上市首日收盘价

但是 我们应该注意到 2013 1 月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向柳州市地方 税务局下达的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税收执法督察报告意见的通知 (督审便函 [2012] 113 号) 毕竟属于个案便 仅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通过不同形式明确了限售股转让营业税问题 例如 深圳 厦门等地要求征收 也有部分地区不征收 笔者的意见是倾向于征收 但应明确其 “买入价” 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