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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 股权 (票) 转让的增值税问题

2022-10-10 14:26:21 1209次阅读

根据 36 号文附件 1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下称应税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 ”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附录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 第一 “销售服务” (五) “金融服务” 4 “金融商品转让” 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 有价证券 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 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 信托 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 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通常 股权不被视为金融商品中的有价证券 上市公司的股票则属于典型的有价证券

 因此 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行为 需缴纳增值税 36 号文附件 2 《营改增试点事项规定 第一条第 (三) “销售额” 3 点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 商品出现的正负差 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 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 不得 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 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 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 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36 号文附件 1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值税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 (三)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显然 在应税销售额方面 36 号文延续了 原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同时 根据 36 号文附件 3 《营改增试点过渡期政策规定 第一条下列项 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的规定 下列五类 金融商品交易免征增值税 1. 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 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单位和个人) 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A 股 3.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单位和个人) 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 4. 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买卖股票 债券 5.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因此 与原营业税政策类似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且还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股票买卖业务 券投资基金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 卖股票等 予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