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驴网致力于税务信息分享与税务筹划事业,欢迎交流!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竞合时的处理

2022-10-11 15:12:28 964次阅读

在实务中 目标资产完全可能由非权益性投资资产和权益性投资资产组成 并且都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资产 但是 此时会存在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竞 合问题 特别是对于投资性公司而言 其实质经营性资产几乎就是投资性资产 更是如此 但是 59 号文和 4 号公告并没有明确重组交易类型 “竞合” 时如何 进行处理的问题 让我们对此进行分析 在实务中 一个企业重组交易很可能同时符合多种重组类型的定义 那么 我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是按照某一种重组类型处理 或者可以按照任一种 重组类型进行处理呢 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或是交给重组当事方自由选择呢

59 号文和 4 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这个问题 譬如 如下两例就是实务中出现重组类型竞合的情形 情形一 假定 X 公司属于一个投资性公司 其从事的投资类型属于能源 矿山的投资 它旗下拥有多个从事该营业的子公司 除了这些资产之外 它几 乎没有其他的实质经营性资产 在一个重组交易中 Y 公司计划收购这些子公 Y X 签署了一份 《资产收购协议》, 明确了收购的标的资产为 X 拥有的 这些子公司的 100% 股权资产 可以发现 该交易既符合 59 号文所规定的资产 收购重组的定义 也符合股权收购重组的定义 情形二 假定 X 公司是从事运输的一个实体经营性公司 其从事的营业 是货物运输业务

Y 公司计划收购 X 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Y X 签署了一 《资产收购协议》, 明确 Y 增发自身股份作为对价支付 X 在出售资产和负债 之后将注销解散并将 Y 股份分配给其股东 可以发现 该交易既符合 59 号文所 规定的资产收购重组的定义 也符合企业合并重组的定义 那么 上述两个重组交易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务处理呢 笔者以为 应该按 照如下原则来进行处理 第一 如果一个企业重组交易符合多种重组类型的定义和实质时 但其中 一种重组类型可能导致避税行为的话 则重组当事方不得选择该重组类型 当适用另一税收待遇较差的重组类型 第二 当一个企业重组交易符合多种重组类型的定义和实质时 且各种重 组类型的税收待遇一致时 如何选择重组类型应该交给重组当事方来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