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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收购母公司资产时, 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 “长期股权 投资” 资产是否计入转让企业全部资产

2022-10-12 14:45:13 1996次阅读

实践中 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控股集团内部的资产重组中 往往会出现子 公司收购母公司拥有的资产 (包括其持有的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 59 号文的规定 如果资产收购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必须要满足受让企业 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 ” 的要求 那么 这种资产收购重 组在确定 “转让企业全部资产” 时是否需要考虑转让企业 (母公司) 持有的受 让企业 (子公司) 的长期股权投资呢 59 号文和 4 号公告并没有予以明确 践中 无非存在如下两种处理观点

观点一 按照 59 号文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 ” 字面描述的意思 被收购企业 (母公司 的全部资产应当包含其对收购 子公司的 “投资资产” 的部分

观点二 被收购企业 (母公司 的全部资产应当剔除其对收购子公司的 “投资资产” 的部分后的所有资产 包括对收购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投资 资产”。 因此 从母公司角度来看 这部分 “投资资产” 对应的基础资产已经在 收购子公司的控制之下并得以权益持续

笔者认为 不论是从 59 号文字面描述或是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来看 都似 乎应当包含对收购子公司的 “投资资产” 的全部资产概念 并且应当以母公司 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总资产为确定标准 但是 子公司收购母公司实质经营性 资产又属于特殊的情形 因为 从母公司整体角度来看 母公司将其他实质经 营性资产投入到收购子公司的行为如果要保证 “经营连续” “资产连续” 按照 59 号文的精神 只需要保证被收购资产 (持有的收购子公司股权资产 除外 因为其不能成为被收购的标的资产) 占其他全部资产 (即剔除收购子公 司资产之外的全部资产) 50% 即可 因为母公司对收购子公司的股权资产属 于子公司发行在外的股权或股份 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 公司 不得持有自身股份 并且这部分资产对应的基础资产显然已经在收购子公司得 以继续使用

如果将收购子公司的资产也纳入母公司全部资产的范畴 从经营 连续性规则的要求来看 是否有点不尽合理 特别是母公司持有的收购子公司 股权资产价值很大时 更是如此 同时 从母公司整体对集团保持控制来看 这属于典型的集团公司内部的资产重组行为 是否可以给予更宽松的税收政策 如果这些资产在脱离关联公司集团控制时 才予以纳税是否更为合理 当然 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这个问题之前 在实务中 笔者还是建议按照观点一进行税务评估和筹划更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