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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经营所得,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

2019-05-05 22:20:55 1012次阅读

最近张老板收到税务局短信,说其有多处经营所得,提醒做汇总申报。


张老板把这个事情交给了李会计。


按照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李会计知道在哪里填写B表,也就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就可以,但是却不知道在哪里填写C表。于是上网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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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求助了解到:

C表是不能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的,在一个扣缴端只能看到本单位的经营所得,没法看到其他单位的。只有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以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不同的端口,适用范围不同,可填写的表也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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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张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A在2021年实现收入总额500万元,成本费用为300万元,张某在该企业列支工资4万元,其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1万元。


同时,张某创办的独资企业B位于乙地,2021年实现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为80万元。张某在该企业列支工资8万元,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此外,张某创办的独资企业C位于丙地,2021年实现收入总额300万元,成本费用为260万元,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张某2021年度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4.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万元。


假设张某无综合所得,2021年度经营所得应该如何纳税申报呢?



01


分企业分别办理汇算清缴,填B表




1.来源于企业A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假设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该企业扣除:


来源于A企业的经营所得=500-300+4+21=2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25-6-4.4-3.6=211万元


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11*35%-6.55=67.30万元


张某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甲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来源于B企业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来源于B企业的经营所得=100-80+8=2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8-6=22万元


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0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2*20%-1.05=3.35万元


张某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乙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 来源于企业C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来源于C企业的经营所得=300-260=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6=34万元


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34*30%-4.05=6.15万元


张某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丙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02


张某将三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


汇总经营所得=225+28+40=293万元


汇总应纳税所得额=293-6-4.4-3.6=279万元


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79*35%-6.55=91.1万元


已缴个人所得税=67.30+3.35+6.15=76.8万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1.1-76.8=14.3万元


张某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选择甲乙丙三地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